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3.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且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 第三条 犯人的劳动改造,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的罪刑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 第四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在监管期间应当施行严格管制不许麻痹松懈;严禁虐待、肉刑。 第六条 过去改造机关受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受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七条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正在侦查、审判中的犯人的监管、教育工作,应服从侦查、审判工作。
目录 第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