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过去改造机关受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受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