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犯人的劳动改造,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的罪刑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

对没有判决的犯人应当设置看守所给以监管。

对少年犯应当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