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被引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