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