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被引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