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