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