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二章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