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