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 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案件的侦查,都由公安机关进行。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