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五节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五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八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第八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八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第八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