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五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 第八十六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五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八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