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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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