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