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和住所;

业务范围;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章程修改程序;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