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十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