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