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五节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