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