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四章 优待和减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优待和减免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减征和免征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