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四章 优待和减免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优待和减免 第十九条 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