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四章 优待和减免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优待和减免 第十七条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