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六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将农产品收购资金截留、挪用于单位非农产品收购用途的,或者将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用于农业的资金截留、挪用于单位非农业开支的,或者将银行的农业贷款截留、挪用于单位非农业用途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