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罚款、摊派或者强制集资的,上级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了人力、物力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