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第一节 开航前 第七十五条 船长应当提前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当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润油料存量。 第七十六条 开航前,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会同轮机值班船员核对船钟、车钟、舵等,并将核对情况记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七十七条 主机冲车、试车前,轮机值班船员应当征得值班驾驶人员同意。主机备妥后,机舱应当及时通知驾驶台。 第二节 航行中 第七十八条 驾驶台和机舱应当每日定时校对时钟并互换船舶位置、存油存水量等信息。 第七十九条 船舶需要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当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如遇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轮机值班船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尽快备妥。 第八十条 因机电设备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台,轮机长应当立即报告船长,并组织抢修。 第八十一条 轮机值班如需调换发电机、并电等需要暂时停电的,应当事先征得驾驶台同意。 第八十二条 轮机值班船员应当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紧急指令。 第八十三条 抵港前,轮机长应当将本船存油情况报告船长。 第三节 停泊中 第八十四条 抵港后,船长应当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动态如有变化应当及时通知。机舱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当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十五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将装卸货情况适时通报轮机值班船员。在装卸重大件、包装危险品或者使用重吊之前,值班驾驶人员应当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机等设备,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 第八十六条 因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设备正常运行的,轮机值班船员应当通知值班驾驶人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十七条 对船舶压载的调整以及可能涉及水域污染的任何操作,驾驶部和轮机部之间应当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包括书面通知和相应的记录。 第八十八条 加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当将本船的存油情况和加装计划告知值班驾驶人员,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差。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