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四章 轮机值班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四节 第四章 轮机值班 第四节 交接班 第六十九条 接班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机舱巡视检查,做好接班前的准备。 第七十条 航行中轮机交接班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第七十一条 航行中轮机接班船员接班后应当对运转中的机电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主要事项包括: 第七十二条 停泊中交接班时,轮机交接班船员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第七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暂不进行交接: 第七十四条 交接班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交班船员负责。交接清楚后,双方在轮机日志上签字。交接过程如有争议,由轮机长协调解决。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