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四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对船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