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