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五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船舶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