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