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