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被引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