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三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对船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