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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海事行政管理,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违反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下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管理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及其他适任证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第六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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