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违反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下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