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及其他适任证件。 本规定所称船舶登记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