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节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第六章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