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