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发行的股份总数;
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
募集资金的用途;
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
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发行的股份总数;
面额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或者无面额股的发行价格;
募集资金的用途;
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种类及其权利和义务;
本次募股的起止日期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还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