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一节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四章 目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