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