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