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