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