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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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