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