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三)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三)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