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