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四)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四)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