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