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二)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