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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 (一)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